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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《劳动合同法》:孕产妇职业病等七类人不能裁           ★★★
 
  新《劳动合同法》:孕产妇职业病等七类人不能裁  
作者:张军 邓… 文章来源:北京日报  时间:2007-12-28 8:50:58 繁体中文


 

 

  《劳动合同法》明年1月1日要实施,个别企业近期突击搞“裁员”,甚至要求员工“自愿”辞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。市总工会负责人昨天明确,经济性裁员要走法定程序,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,裁员方案还要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意见并修改,报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后才可施行。另外,处在患病医疗期的职工、孕产哺乳期内的女工等七种人不能裁减。

  目前,本市正在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劳动合同专项执法活动。执法活动以批发零售业、住宿餐饮业、制造加工业、居民服务业和建筑业为重点行业,以私营企业和用工在30人以下的小型企业为重点企业,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。年底前,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和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要达到95%,其他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要达到90%。到明年,本市各类企业与劳动者普遍签订劳动合同。

  市总工会负责人说,职工是企业的宝贵财富,人力资源的培养是需要过程的,职工的权益依法受到保护。企业经济性裁员要受到监控,本市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只有在具有两种情况之一时,才可以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:一是濒临破产,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;二是连续3年经营性亏损且亏损额逐年增加,资不抵债、80%的职工停工待工、连续6个月无力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用。

  另外,有七类人不能裁: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;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;女工在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内的;男职工年满50周岁,女职工年满45周岁的;残疾职工;夫妻双方在同一企业的,只允许裁减一人;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裁减人员。



 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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